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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973372

无船承运业务流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吕晶
上海海事大学
引用
无船承运人最早出现于美国的法律及监管环境中,在中国的发展并不成熟,尤其是本文中所论及的有关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提单的签发以及无船承运业务下的货物留置权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不少争议。基于此,笔者不揣冒昧,以我国法律规定为出发点,运用民法的基本原理并借鉴国外法律的现有成果,结合案例分析,对无船承运业务流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第一章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首先,对比各种对“无船承运人”含义的不同理解,并针对分歧点,对无船承运人的概念给予界定;其次,援引一则案例,阐明无船承运人的双重身份;再次,针对《国际海运条例》与现行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规定》之间的衔接问题,指出了进一步协调不同法规、部门之间对无船承运人法律监管的必要性;最后,结合美国法律和UNCITRAL运输法草案,讨论了两个以上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第二章,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签发及其性质。首先,针对不适格的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效力的问题,以《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为出发点,结合案例分析及对《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理解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次,分析了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性质,尤其肯定了其物权凭证的功能。 第三章,无船承运业务下的运费支付与货物留置权。主要讨论了两种情形:其一,通过对海上货物留置权基本要件及“占有”的分析,认为无船承运人可基于对货物的间接占有享有货物留置权;其二,从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入手,并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得出了海运实际承运人无权留置第三人货物的结论。 第四章,无船承运人的责任。首先,分析了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特殊性;其次,从法律规定和立法意图两个方面讨论了无船承运人能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问题;最后,提出建立我国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业务;法律地位;实际承运人;合同法;连带责任

上海海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蒋正雄

2005

中文

D923.6

54

200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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