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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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大法系代理制度之融合

黄莎莎
外交学院
引用
价值取向的不同决定了两大法系代理存在诸多差异。大陆法主张第三人本位,即以维护第三人利益为原则。与此相对的是,普通法主张本人本位,即以维护本人利益为原则。在其差异背后,两大法系代理法存在不可避免的融合趋势,这一趋势是由以下两个因素造成的: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是造成两大法系代理制度逐渐融合的外部因素,另一方面,相同的社会功能使不同法系代理制度不仅具有可比性,而且具有相融性,是代理法融合的内因。本文运用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历史学和法社会学等多种研究方法,从代理的理论基础入手,接着从代理权和代理制度的分类两个角度对大陆法代理和英美法代理进行剖析,笔者认为,表见代理与不容否认的代理、间接代理与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是两对近义的可比概念,大陆法的直接代理则基本上等同于英美法的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通过这些比较,笔者试图勾画出两大法系代理制度逐渐融合的趋势。在国际层面,《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欧洲合同法原则》和《代理法适用公约》三部国际文件均体现了两大法系代理法的融合。文章的最后通过分析我国代理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了我国在该领域对两大法系制度的借鉴以及进步之处。

代理制度;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外交学院

硕士

国际法

孙积禄

2006

中文

D923.6;D996.1

36

2007-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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