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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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研究

连洪涛
外交学院
引用
随着各国交往的日益密切,各国都普遍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本国具有法律效力。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构成了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在我国,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做出的不存在诉讼竞合的生效判决,该判决与我国的公共秩序不得相抵触,且败诉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保障。但是,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依据还不够完备,相关制度也比较原则,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存在脱节之处。我国应加快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步伐,加入具有广泛效力的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公约,并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加以完善。我国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内地与香港、澳门法院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成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领域的新课题,应逐步得到建立和完善。

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国际条约;互惠原则;管辖权

外交学院

硕士

国际法

宋秀梅

2006

中文

D997.3

40

2007-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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