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论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制度价值

王艺
外交学院
引用
我国在广泛考察世界各国(地区)有关一人公司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在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公司法》中列入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立法终于确定。为防止一人公司滥用有限责任,我国采取一系列规制措施:规定其沿用法定资本制度;限制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通过采取登记、公示和书面记载等制度加强对一人公司的监管;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等,以维护有限责任的原义,保证一人公司和谐发展。总体而言,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立足本国实际,同时博采“众家之长”,是比较先进的立法。可以预见,相关立法的确定将促进一人公司蓬勃发展,同时一人公司立法也应随之在资本制度、财务监督、治理结构及立法技术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人公司;有限责任;资本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外交学院

硕士

国际法

许建中

2006

中文

D922.292

34

2007-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