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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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原联邦德国建交谈判过程分析

李楠
外交学院
引用
本文试用谈判的研究方法对中国和原联邦德国建交谈判过程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笔者认为从1955年到1972年存在三次可能导致中国与原联邦德国进行建交谈判的时机,分别出现在1955年、1964年和1972年。本文的研究方法借鉴扎尔特曼和伯尔曼(Berman)的过程研究法及哈比的结构研究法(特别是他对权力的分析),是将两种研究方法综合并加以发展的结果,可称为过程-结构法。通过考察三次时机出现时中德双方的相对权力结构分析建交谈判时机被错过和抓住的原因。分析工具是两种权力——累积结构权力和具体结构权力。由于权力结构的不同态势,两国在三个时间点上的谈判的进展不同。1955年双方相对均衡的权力结构使谈判未能成形;1964年双方虽实现了就贸易问题的谈判,当时仍处在相对平衡的权力结构中,贸易谈判没走出框架阶段,也不存在将双方引入建交谈判的可能;1972年双方权力结构出现不均衡,双方的建交谈判在经历近20年的曲折后终于实现。中德建交谈判的实现经历了漫长过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更深层的事实:在1955-1972年间,两国追求的目标和其实现手段的重大差异。

中国;原联邦德国;建交谈判;权力结构;累积结构权力;具体结构权力

外交学院

硕士

国际关系

曲星;张清敏

2006

中文

D829.518

51

2007-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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