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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933468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

张斌
河北农业大学
引用
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具有全球性的普遍经济现象。国际合作经济的实践表明,政府的行为构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宏观环境,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需要重视政府的作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2005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我国已发展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阶段。2006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式启动,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将逐步加大。但是,2000年以来的农村税费改革导致乡镇的行政功能弱化,因此,在尚未实现乡镇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的情况下,如何迅速填补基层组织行政功能弱化留下的组织空间,实现分散的农民与国家以工促农政策资源的有效对接是亟需解决的问题,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这一方面可以发挥有效作用。但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必须合理界定政府的行为。本文首先以改革开放为分界点,分析了建国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指出政府行为在法律体系建设、管理、服务和职能定位方面存在缺陷;并从政府可调配资源、政府公务人员的认识等方面分析了原因。其次,选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较为发达的美国和与我国有很多相似之处的日本作为典型,分析了两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政府行为的主要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再次,在对国内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政府行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应定位于引导和扶持,应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界定政府行为边界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并从加强管理、政策扶持和教育培训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最后,对河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政府行为滞后、越位和管理不规范问题;从政府自身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两个方面分析了原因;运用层次分析法测定了这些原因对政府行为的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提出政府试点(示范)—推广“陷阱”观点;运用层次分析法对导致河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政府行为缺陷的各项原因进行排序,结果显示政府行为与外界环境一致的程度、政府所制定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政府行为的影响比较大。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政府行为;乡镇管理体制;层次分析法

河北农业大学

硕士

农业经济管理

梁山;赵慧峰

2006

中文

F306.4;D63

58

2007-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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