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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916975

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研究

吕丽梅
山西大学
引用
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作为衔接公诉与审判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就一直是我国法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如今在广泛探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究竟何去何从更是备受学者及实务界的关注。正如匈牙利学者阿尔培德·欧德曾指出的那样:“在我们当今的时代里,几乎所有的刑事司法程序改革都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发现实施一种迅速、简便和成功程序的新方法和新途径,换言之,使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更有效率;二是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与公正的要求密切相连。”我国在此项程序上的改革自然也与这两个目的的实现紧密相关。目前,我国的司法资源短缺,而刑事案件却日趋繁多,所以提高诉讼效率就显得格外重要,刑事案件庭前审查程序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和公正。本文试图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结合立法理论和法律实践两个方面,以期重构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使之得以改进和完善。文章首先从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法律性质及其特征、一般原则、主要功能三个方面对此项程序进行了法理阐释,并通过对法、德、英、美、日、俄各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进行比较考察研究,分析其独具的特点,形成原因及整个程序的运行模式,从而归纳出适合中国在此项程序上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在上述两者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立法及实践现状进行评析,分析了我国在此项程序上存在的诸多缺陷。如没有排除法官的先入为主和庭前预断,无法抑制公诉权,被告人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庭审准备不足以及立法意图不明导致的尴尬局面等,并且剖析了此种现状的深层次原因,如制度原因、观念原因以及资源原因。最后通过比较研究和调查分析提出重构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制度的设想,如建立以资格考试的方式在法院内部进行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制度,既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前审查制度的诸项功能,又能切实根据我国国情及其本土文化合理利用我国的司法资源;提出了庭前审查程序受理案件的范围定位;庭前审查程序的具体运行模式,分析且论证了其可行性,以及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设计。当然,整个重构的框架不仅需要理论上的融贯一致,更需要与相关制度的整体协调,如扩大律师在审前阶段的参与范围、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等制度的建立,以尽可能使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定位与现实情况真正相切合。各项制度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才能真正达到此项程序所应具备的各项功能,从而最终能够实现公正、高效地处理刑事案件的终极目的。

刑事诉讼;庭前审查;法官预断;证据开示

山西大学

硕士

法律·诉讼法学

李麒

2006

中文

D925.2

34

2007-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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