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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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916969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法律思考

曹毅
山西大学
引用
作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重要的法律实体,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先后设立,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的实质性运作阶段。经过近七年的实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取得良好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了种种问题,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其出现的法律问题。 从产生之日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是一个政策性的产物,它是为了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及体制性的不良贷款而由财政部核拨资本,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管理型金融机构,但同时兼有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任,其法律依据仅仅是在其产生之后颁布的行政法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因此,立法的滞后和空白,既缺乏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运作的引导,也缺少对其内部操作和外部行为的监督,这无疑对化解庞大的不良资产形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及外部运作方式的分析,结合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化解不良资产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层层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立法对策和改进建议。首先,通过对不良资产现状及其法律成因的分析,明确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产生的法律背景,指出金融法律环境的薄弱既是巨额不良资产产生的诱因,也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现法律问题的原因之一。其次,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重要法律制度的缺失是导致处置不良资产效率不高的关键原因,信息披露制度的空白以及监管制度的漏洞致使内部人交易缺少有效制约,激励机制的落后促使公司职员消极处置不良资产,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立法不足更是制约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深度和广度。因此,欲有效化解不良资产,就有必要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立法完善,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最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所暴露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指出债转股等方式与现行法律制度的不相契合之处,结合国外相应经验,提出具体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增强处置不良资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本文期望通过这些法律分析和思考,能进一步澄清一些理论上的困惑,为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实践中出现的难题作出微薄之力。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问题;不良资产;债转股;证券化

山西大学

硕士

法律·商法

刘丽萍

2006

中文

F830.39;D922.291.91

45

2007-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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