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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916966

论ADR在我国的完善

王彩君
山西大学
引用
自从有了社会,纠纷就随之产生。人类便开始了纠纷解决的不断努力。纵观人类纠纷解决体系,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再到社会型救济,每一种类型的出现都在昭示人类在纠纷解决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和创新。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纠纷解决方式也呈现多样化趋势。在现代社会,任何一种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都无法囊括所有纠纷的解决,公力救济可以解决所有的纠纷只是人们一个美好的愿望。社会需要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存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即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特征。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出现正是纠纷解决多元化的最好证明。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作为民事诉讼改革的最佳途径,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迅速崛起,在短短几十年里得到蓬勃发展,并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也引发了世界各国对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关注和研究。ADR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融合多种全新理念,将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与现代需求充分结合,形成一个开放包容的体系。但是作为新兴事物,ADR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我国作为拥有ADR悠久历史的国家,同样面临众多问题,如何在传统的基础之上,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完善我国ADR制度成为本文的研究目标。 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在纠纷解决体系的大背景下,系统论述了ADR的基础理论。其主要内容为:第一,拓展了ADR理论研究的角度。 本文首先对ADR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论述,准确界定ADR,为研究的展开奠定基础。接着从整个纠纷解决体系出发,以纠纷为起点,纠纷解决机制为中介,通过对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及他们与ADR的比较来更全面系统地认识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从ADR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联系和区别中,得出ADR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地位和优势所在。第二,探析ADR的理论依据和法治基础。资源配置原理、法律经济学原理、博弈论、利益协调论等丰富了ADR的理论基础;ADR与法治也并不违背,它修正了对于法治的传统认识,打破了权利主张等于利益主张的观念,ADR与法治之间呈现良好的承继性。第三,国外ADR的比较研究。通过阐述国外ADR的发展实践,发现ADR在国外的兴起原因,了解国外ADR丰富多样的不同类型,明晰ADR在不同国家的发展道路。第四,将理论应用于实践。通过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分析,多角度诠释发展ADR在我国有其特殊的必要性。我国拥有悠久的ADR历史,使ADR在我国的完善,可行性大大增强。第五,完善我国ADR的具体设想。司法ADR的融入将使诉讼与诉讼外方式更好的衔接,避免诉讼的众多弊端,同时也是ADR与诉讼融合的体现。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我国自身的ADR类型从制度认识、人员素质、方式多样化等多方面完善,更能充分发挥它们的优势。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民事诉讼;诉讼改革

山西大学

硕士

法律·诉讼法学

马爱萍

2006

中文

D925.1

44

2007-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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