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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916929

论我国民法法源

张豪
山西大学
引用
民法法源理论是民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法源问题的深刻性及抽象性,人们往往有意无意并一以贯之地认为它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畴;同时,又因其与民事诉求的密切关系,学者们往往注目于它的程序性特征,逐渐将其淡出了民法实体研究的视野。这种研究状况造成了长期以来民法法源的混乱,以及法律上的法源与事实上法源的脱节与冲突,更为主要的是导致了民法实务界在民法适用观念上的错乱和适用水平整体上的低下,进而导致民法制度设计在审判实践中的落空与扭曲,民法的精神和理念难以通过审判实务植根于市民社会的生活中去。所以,对民法法源问题的深刻研究,不仅可以廓清目前民法渊源的混乱局面,明达和规制各法源的效力,阐明和规范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能通过甄别、取舍法源,探寻新的法源,使民法得以完成由静态的法向“活法”的迈进进程。 本文详尽充分地论证了我国民法法源的现状及应然走势。第一部分从法源概念切入,考察了法源的多层含义及在部门法角度的适格内涵,并进一步深入揭示了民法法源的功能;第二部分从历史发展趋势的视角审查了民法法源的走向,以此宏观路径为背景,对开放性的民法法源观从法哲学背景、成文法规范的特点、民事审判的核心特征、法律适用的演进规律等方面进行了合理性论证,提出了我国民法法源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与创新之处,这部分不仅考察了目前我国民法法源的存在状态及其冲突与消解,而且对这种布局进行了理论、实证分析,对我国的民法法源体系进行了考证和整合。在制定法法源方面,提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私法自治与国家管制的对接问题,民事性行政规章的限制适用,否定了宪法作为民法法源的实证地位;在非制定法法源方面,分析了习惯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法源的构成要件,判例制度替代司法解释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从法理在法体系中的存在态样分析了其作为民法法源的功能实现。

法源;法适用性;司法解释;习惯法;自由裁量权

山西大学

硕士

民商法学

汪渊智

2006

中文

D923.01

56

2007-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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