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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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916833

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

张瑜
山西大学
引用
外资并购对一国经济的发展既有积极意义,也有负面影响,而垄断是其产生的最大的负面效应。我国现行的外资立法还不足以调整和规范外资并购中的垄断行为,这不仅影响我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公正性,也直接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因此对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无论对完善我国现行的外资立法,还是对于积极吸引外资,有效利用外资,避免或消除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增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垄断行为概述。本部分首先合理界定了外资并购及垄断的概念和特征。在此基础上,界定了外资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分析了外资并购中垄断的成因及表现形式,指出外资立法的不完善,国内企业竞争力的低下以及跨国公司自身的经济优势是形成垄断的主要原因,而行业垄断则是外资并购中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最后,本部分分析了我国外资并购中垄断行为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外资加大并注重在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的控股并购力度;并购目标逐渐转向国内经济效益良好的骨干企业;着眼于品牌控制,实施品牌垄断战略。 第二部分从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实体审查及程序审查、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域外适用制度以及反垄断的执行机构等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入手,对美国、德国、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区域性组织在这四个方面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分析。 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外资立法关于反垄断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是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中涉及外资并购中反垄断问题的部门规章。我国的《反垄断法》虽未出台,但其内容已基本酝酿成熟。因此,本部分首先对《反垄断法(草案)》和现行的两部规定在反垄断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外资立法在规制垄断行为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在外资并购规制方面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反垄断适用除外理由的规定过于笼统;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规定不够合理具体;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不合理。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外资并购中反垄断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尽快出台统一的《反垄断法》;细化现行外资立法中关于反垄断的规定;依法设立权威独立、精简效能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并赋予其准立法权、准司法权等权力;积极参加双边合作、多边合作等国际合作机制,以充分、合理、有效地发挥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外资并购;垄断行为;反垄断;反垄断法;外国投资者;适用除外制度

山西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温树英

2006

中文

D922.295;F271

46

2007-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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