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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合理性——儒家思想合理性之研究

陆自荣
上海大学
引用
论文提出儒家思想在伦理和内在向度存在较高的合理化潜力,并把这种内在的伦理合理化称之为和谐合理性。随后,从合理性分析的三个层面对和谐合理性进行论证。在此,主要分析了儒家思想伦理层面的“仁”、制度层面的“礼制”和人格层面的“君子”的和谐取向。 论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1、提出合理性的研究框架。合理性研究框架是通过分析韦伯、帕森斯、哈贝马斯的合理性概念而获得。它们由三个方面构成:一是合理性之主题及其预设以及由二者决定的合理性判定依据。合理性主题是确立经验普遍准则或经验知识,合理性预设是人与世界的关系,合理性判定依据是二者的取向。二是合理性的研究方向。不同合理性确立的经验普遍准则或经验知识的性质不同;它们既可以按照伦理和认知来划分,也可以按内在与外在来划分。三是合理性的研究层面。合理性研究涉及到三个层面:即文化(伦理)、社会(制度)、行动动机(人格)。 2、用合理性研究框架判定儒家思想合理性的性质。在儒家思想那里,决定合理性性质的知识准则和预设(人与世界关系)分别是伦理知识(德性之知与见闻之知)和天人合一。伦理知识和天人合一决定儒家思想在伦理和内在方向具有合理化潜力。在此,可以把儒家思想合理性看作是一种内在伦理合理化。内在伦理合理化只是表明其合理化的方向,还需要根据其知识和预设的取向来进行界定。首先,天人合一的人与世界关系是和谐取向的;其次,儒家思想的伦理知识是一种内在超越,内在超越使和谐取向既有必要,也成为可能。根据这两点,我们把儒家思想合理性初步界定为和谐合理性。 3、从合理性研究的三个层面对和谐合理性进行论证。既然合理性研究涉及三个层面:伦理、制度、人格;那么,和谐合理性在这三个层面如何体现?在此,再次拿它和韦伯的目的合理性以及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进行比较。 从伦理层面来看,和谐合理性主要涉及到儒家伦理的和谐取向。伦理问题是确立普遍有效的伦理准则。和谐合理性所确立的普遍伦理准则,既不同于责任伦理之“后果”(客观知识)准则,也不同于交往伦理之共识真理准则。它确立的普遍准则是以“仁”为基础的德性之知。责任伦理是成就(后果)取向的,交往伦理是理解取向的,而“仁”则是对“和谐”的全面追求,是和谐取向的。 从制度层面来看,和谐合理性主要涉及到“礼”的和谐取向。目的合理性的制度体现是形式法以及由它所统领的理性经济和官僚制社会管理,交往合理性的制度体现是民主法治国,和谐合理性的制度体现是“礼”或“礼制”。相对于形式法的成就取向以及民主法治国的理解取向,“礼制”是和谐取向的。“礼制”的和谐取向既体现在作为“准法律”的“礼”之中,也体现在其所统领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之中。 从人格层面来看,和谐合理性主要涉及到君子的和谐取向。目的合理性的人格是清教徒,交往合理性的人格是具有交往资质的交往行动者,和谐合理性的人格是君子。相对于清教徒的成就取向以及交往行动者的理解取向,君子是和谐取向的。君子的和谐取向体现在君子的“仁爱”、“忠恕”、“诚信”、“礼让”、“谦敬”等行动观之中。

和谐取向;儒家思想;社会学

上海大学

博士

社会学

李向平

2005

中文

C912

229

2007-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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