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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863191

论在建工程抵押制度的完善

林妍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引用
一般认为,担保物权是最佳的债的担保制度,有利于社会融资,充分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我国《担保法》第一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可见,债权担保制度担负着融通资金的重任。抵押权在担保物权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既能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又能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而在建工程抵押则是对传统民法抵押的进一步发展,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因其具有良好的加速资金流动和促进资金融通的优点,能够满足银行增加贷款和解决开发商扩资搞建设的实际需要,而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由于我国房地产抵押制度发展本身还不完善,在建工程抵押更可谓是房地产抵押发展的新兴产物,在建工程抵押还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一些不科学、不完善之处。本文针对我国在建工程抵押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探讨。 本文首先通过国内外抵押权发展史的探询,总结了抵押权发展和演变的一般规律,从而对在建工程抵押出现的理论基础有了初步的探讨。进而,提出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并分析了其与传统民法抵押比较所具有的特征。然后对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定和抵押权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具体分析了对合同当事人的条件限制;重点对在建工程抵押权设定时标的物的价值构成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从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构成和建筑部分的抵押价值构成两个反面进行了细致的探讨;并指出了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与一般房地产抵押合同相比较所具有的特殊内容。其次对我国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现状与不足进行了分析,结合学者对完善我国抵押登记的论述,提出了改善现有状况的法律途径,并寄希望于我国通过完善立法来得以完善。最后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总结并作了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思考了可供实践参考的解决办法。

在建工程;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制度;担保制度;担保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

法学

李玫

2006

中文

D923.2

36

2006-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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