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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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835465

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研究

王新红
中南大学
引用
经济法学研究自1980年代在中国兴起以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有关经济法的实施问题却一直被经济法学界所忽视。这种忽视,使经济法学难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并成为制约经济法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经济法的实施包括经济法的遵守和经济法的适用;而经济法的适用又包括经济法执法和经济法司法。本文研究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就是研究经济法司法问题,是经济法实施问题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丰富经济法学理论具有意义,而且对于经济法服务于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纠纷是在国家经济调节领域发生的纠纷,因国家经济调节而发生,并随着国家经济调节的发展而变化。它是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之争,从本质上说,是因国家经济调节导致资源的重新配置触动的利益之争。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纠纷的内容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调节政策;纠纷的主体往往地位不平等,或者是表面上平等,实际上却力量对比悬殊。这样一类纠纷,一方面与传统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有共性,有时甚至与它们难以区分或者不能区分;另一方面,又有着与传统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不同的特点。 任何纠纷都需要解决,任何权利都需要救济。在纠纷的司法解决和权利的司法救济呈现出宪法化、社会化和国际化趋势的背景下,经济法纠纷和经济法权利也需要司法解决和司法救济。然而,由于经济法纠纷多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传统的司法在应对这种纠纷时在很多时候显得束手无策,经济法因此给人“不可诉的规范较多”的印象。特别是在中国,大量的经济法纠纷止于行政解决,这为行政机关滥用经济调节权、损害被调节主体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国家经济调节的效果也因此大打了折扣。可诉性是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的基本诉性,经济法具有可诉性,经济法纠纷需要通过司法来解决。为了扫除经济法纠纷接近司法的障碍,必须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第一,充分认识法院职能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张而扩展的同步演变关系,现代法院不仅要担负解决纠纷的职能,还要担负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参与公共政策形成的职能,不要将涉及公共政策的经济法纠纷简单地以“不适于审判”而拒之门外;第二,充分认识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经济法纠纷需要司法解决,但并不等于需要在传统的“三大诉讼”之外另行建立独立的经济法诉讼制度,经济法纠纷能够也只能在现有的诉讼制度框架下解决。我们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综合经济法诉讼模式,其要点是:利用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来解决经济法纠纷,为了使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能适应解决经济法纠纷的需要,一是对现有的普通民事诉讼制度和普通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修改和必要的制度创新,如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复审范围等;二是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机关诉讼制度等特别民事诉讼制度和特别行政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以实现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为目的,最能契合经济法的精神,因此应当广泛用于经济法纠纷的解决。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按原告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国家公诉、团体诉讼和私人公益诉讼,它们都能在解决经济法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 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构成这一系统的因子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当事人、审判机构以及其它对经济法纠纷解决产生影响的社会因素。经济法实体法不仅是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依据,而且能在激励当事人诉讼等方面为经济法诉讼提供支持;法院为了适应解决经济法纠纷的需要,除了要实现职能的扩展外,还必须根据需要建立一些专门法院或法庭,如反垄断法庭、小额诉讼法庭等,并根据审理特殊类型案件的需要,配备具有案件所涉领域范围专业知识的法官;由于经济法纠纷往往涉及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之争,因此,各种压力集团在经济法诉讼中极其活跃,法院审理经济法纠纷案件必须正视其存在和影响,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另外,支持起诉、法院之友等,也是影响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因素。 经济法可以分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相应地,经济法纠纷和经济法诉讼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中的经济法纠纷和诉讼、国家投资经营中的经济法纠纷和诉讼以及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法纠纷和诉讼。通过对各个领域具有典型意义的经济法纠纷和诉讼的具体分析,一方面提出各类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具体制度,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印证了本文提出的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模式的正确性。

公益诉讼;经济法纠纷;经济法诉讼;可诉性;经济法;诉讼制度;行政诉讼

中南大学

博士

管理科学与工程

漆多俊

2004

中文

D912.29;D915.1

197

2006-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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