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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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法律保护

高晓云
中共中央党校
引用
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分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权具有不同的内容、特点。然而,国内学者研究受教育权时都没有严格区分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权,没有对现行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制度进行反思。义务教育是其他各种教育的基础,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果连公民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都得不到依法保护,那么,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和科教兴国战略就更是难以实现。 该文试图通过对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的法理分析,重点分析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保护,以为完善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做一些有益的尝试。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受教育权和义务教育进行一般考察,阐述受教育权概念的内涵、种类、性质和特点,探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特点。指出,与非义务教育相比,义务教育具有强迫性、义务性、免费性和全民性特点。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具有易受侵害性和平等的形式性,它表明了以国家力量加强对之保护的必要性和国家积极作为、帮助公民实现这一权利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了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内容和特点,动态考察了义务教育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历史,论证了义务教育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理由及机制,为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提供理论根据。指出,从世界各国看,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受国内法保护阶段和受国际人权公约保护阶段。义务教育中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主要理由在于,它是实现基本人权、促进社会平等、保障公民生存权和发展的要求,同时它有利于培养身心健康的受教育者。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保护机制主要有家庭、社会和国家。 第三部分对义务教育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日、美、德三国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比较研究,指出,日、美、德三国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共同点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受教育权实现的状况,受教育权的实现与政治经济发展相辅相成;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各国义务教育的投资体系由低重心向高重心转变;各国通过立法,使得对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保护由政策性、应急性措施转变为长期的、稳定的国家战略性措施;教育逐渐由国家管辖,各国由家长承担义务的、缴费的教育过渡到国家承担义务的免费教育。西方各国普及义务教育的过程表明,完备的教育立法是保护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实现的保证;全民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是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实现的条件;严格行政执法是落实具体教育措施的前提;完善的国家投资体系和教育保障制度是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物质基础;司法救济是受教育权的最后保护屏障;健全的教育监督机制是教育法律法规发生效力的保障。 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现状进行了考察,并对之进行了评价。通过借鉴国外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经验,针对我国义务教育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现状的种种不足,从立法、执法、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方面提出完善之的建议。指出,就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文件看,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方面已确立了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规定了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实现受教育权的法律义务,受教育权受侵后的法律救济制度和侵犯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实现的监督制度,但是在法律保护方面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应通过加大立法保护,严格行政执法保护,健全司法保护,完善法律监督保护来完善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只有在立法完善、执法严格、司法健全和监督完备的合力下,义务教育才能全面、公平、均衡的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才能充分实现。

受教育权;法律保护;义务教育

中共中央党校

硕士

法学理论

林喆

2005

中文

D923.1;D922.16;G40-011.8

56

2006-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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