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DOI:10.7666/d.y801320

不平等手段的平等价值:法律与平等的逻辑展开

张庆旭
南京师范大学
引用
本文从平等与不平等的理论剖析入手,通过对社会的历史与现实的考察,论证立法内容中采用区别对待的不平等手段的合理性及其应有的平等价值。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平等观念与平等内涵的考察证明了平等是人类的共同理想,这个共同理想是建立在有生命的、同质的人基础之上的;不平等则存在于不同个体之间的,并通过平等与不平等的内涵比较分析了二者的辨证关系以及本文的切入点; 第二部分,以客观现实中的人,处处不同质、处处有着不平等的因素,来说明实现人人平等的最大障碍在于人人生而不同; 第三部分,论述了要想在不同质的人基础上实现平等,必须消除不平等因素给一方带来的影响,使不平等的人处于同质化状态,进而可能实现现实中通过矫正后的平等。这个矫正的手段就是在法律中以不平等来铲平不平等,以不平等来追求实质的平等,论证了不平等手段的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从理性上给出了现实制度在使用不平等手段时的限制条件,并对我国当前法律制度的选择进行了评价; 第四部分,论述了仅有了法律中的不平等手段还是不够的,在法律制定后要实现实在平等,还需要一个司法过程。司法过程要求司法人员以平等的理念,正确实施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这样,法律中的不平等手段的价值才能体现,平等的目标才能由法律中没有生命的铅字成为有血有肉灵魂。同时,分析了“法律价值上人人平等”、“法律中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关系,指出了我国目前理论上存在的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误解,并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的是原则而非权利。

立法理论;区别对待;不平等手段;平等价值

南京师范大学

硕士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李浩

2005

中文

D901

39

2006-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