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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673850

网络社会的道德失范及其可能规约

刘新少
中南大学
引用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它既解构着人类社会原有的结构模式,又使一种新的社会结构形式——网络社会——得以浮现.它在冲击着传统人类文明内核的同时,也使一种新的文明样式——网络文明——逐渐展露出来.而在作为文明重要内容的道德领域则孕育着一场新旧道德之间的激烈冲突.这场冲突起源于网络社会中大量涌现的道德失范现象.这些失范现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缺失规范的行为,如在网络隐私权、网上知识产权和网络广告等领域内道德规范的相对缺失而出现的失范行为;规范冲突的行为,如在通信自由、话语权利和资源共享等方面,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各自在经济、技术条件和意识形态上的差异而导致相互之间网络规范的冲突,从而产生大量网络道德失范行为;极端失范行为——网络犯罪,如网络"黑客"(主要指"骇客")行为、网络欺诈行为和网络偷窃行为等.所有这些道德失范现象都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与认识根源,其中人们在价值标准、规范体系及意义系统上的缺失与抵牾则是网络社会道德失范的最主要根源.为了走出人类所面临的这一道德困境,人们起而构建各种网络伦理规约,以对网络社会中各种道德失范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然而,任何规约从本质上说都是对人类自由的某种限制,因而它是需要理由的,也是需要论证的,网络伦理规约的建构尤其如此,因为网络的本质精神是"自由"与"共享".怎样的伦理规约才不至于伤害到网络的此种精神是一个值得人们慎重思考的问题.借助于传统伦理学理论的研究成果与它所特有的伦理智慧,对网络社会的道德关系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我们发现,对于网络及网络社会这一全新的事物,网络伦理规约实质上是一种特具或然性的存在,它并不是由任何外界权威所强加或仅由其意志决定的东西.从人类长远利益的角度来说,大多现存的和即将出现的网络伦理规约,较之人类社会其他任何伦理规约而言,都更只是某种可能的规约.网络伦理规约之所以具有这种或然性特征,其原因不仅在于传统伦理观念与原则并不能使网络社会各利益相关主体在诸如隐私权、知识产权、言论自由权及信息财产权等方面获得一致的"幸福"、"公平"与"正义",而且还在于网络社会是一个正在浮现的社会,我们一时很难从社会与价值的角度对各种网络行为的"优""劣"做出明确的判断,从而进一步彰显了网络伦理规约的这种或然性特征.但是任何"或然"的背后都隐藏着"必然",对网络伦理规约的这种或然性特征认识得越深刻,我们就越接近构建合理、优良的网络伦理规约的必然性途径,那就是:确立一条网络伦理规约的终极标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构建一种网络伦理的商谈原则、进行利害关系人分析等,从而走出网络社会道德失范的伦理困境,并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关于网络伦理规约构建过程中的应然性原则:即自主原则、兼容原则和发展原则.最终,这些原则作为构建网络伦理规约的构成性原则,体现了道德主体在网络伦理构建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和意义追求.

网络社会;网络文明;网络道德;道德失范;可能规约

中南大学

硕士

哲学、伦理学

黄炎平

2004

中文

B82-05

54

2005-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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