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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641195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

李颖
上海海事大学
引用
现阶段,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商业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当前中国的仲裁法以及仲裁实践还存在着各种层次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当务之急,也是我们改变落后局面的必由之路.文章围绕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展开论述,主要涉及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的认定;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仲裁协议对合同未签署人的效力问题.因为对于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各国的做法基本一致,但对于书面形式的认定却存在很多的差异,或严格或宽松.所以在第一章中,主要讨论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的认定问题.作者认为:当前的仲裁法律在针对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认定上应该以"宽松"的态度来解释,这样才有助于推动仲裁业的发展.第二章主要研究了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文章首先认定,瑕疵仲裁协议并非是无效的仲裁协议;然后引入了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机制.其中对法院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作了较详细地论述.第三章主要讨论了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的效力问题,文章着重论述了合同转让情形下仲裁协议的约束力问题,考察了"仲裁条款是否随合同权利转让而自动转让"原则.文章对仲裁条款随合同自动转让原则的实质进行了探析,认为各国在合同权利转让后,仲裁条款是否转让问题上,纷纷采取自由开放的做法,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支持仲裁的政策考虑.这样正与第一章的"对于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的宽泛解释态度"不谋而合.文章立足于中国的立法和实践,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针对相关的问题,阐述和分析国外和国际公约的做法,得出了相应的观点和建议.另外,文中采用了历史研究方法,对于一些相关问题的学说,按照它们的发展先后顺序进行了纵向研究,对一些理论上的观点和实践中的做法加以了介绍和分析.该文的一个重要宗旨是促使当事人能够重视仲裁协议规范化,以至于在签订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时候便有一种保护自己的意识,或者说,明白怎样签订一个合格的仲裁协议.

形式要件;仲裁意愿;自动转让

上海海事大学

硕士

民商法

沈禹钧

2004

中文

D996

53

2005-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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