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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641181

滞期抗辩若干问题研究

徐超
上海海事大学
引用
船舶如果在港区进行的装卸货作业所用的时间超过了合同允许使用的时间就会产生滞期.对于这滞期的时间,出租人一般会根据合同向租船人索要约定的延期损失的赔偿,即滞期费.但有时候这延期是否应当支付滞期费,承租双方争议会比较大,租船人的抗辩也会从各种角度,诉诸法律的时候就比较多.通过考察最近八年(1996~2003)和历年的案例(主要是劳氏法律报告),该文试图从出租人滞期费索赔中通常会遭遇到的租船人的各种抗辩入手,分析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主要分歧,和法院对这一问题的主要观点,提出作者的一些看法和总结,以期对法律工作者或实务工作者有所帮助.

滞期;准备就绪通知书;过失;约定损害赔偿;时效

上海海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蒋正雄

2004

中文

D996

44

2005-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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