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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639366

论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狄丽雯
郑州大学
引用
该文从证据展示的主体、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对违反证据展示义务的制裁及人民法院在证据展示中的作用等几个方面对公诉案件中证据展示制度的架构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设计.在公诉案件中,证据展示的主体应为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控诉方实行全面展示的同时,允许以"公共利益"为由限制展示,辩护方展示范围仅限于在法庭上准备使用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审查起诉阶段在人民检察院进行第一次的证据展示,在控诉方移送起诉后至庭审前在人民法院再次进行证据展示.证据展示制度同样适用于自诉案件,但在证据展示主体、展示范围及其限制、程序方面应当有所区别.在公诉案件中,控诉方展示范围较辩护方宽泛,而在自诉案件中则应实行对等原则.在全面研究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努力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证据展示制度,实现这项制度的本土化,才能使之在中国生根、发芽、开花并结出司法公正之果.

证据展示;价值基础;应然性研究;可行性分析;制度设计

郑州大学

硕士

法学

宋雅芳

2004

中文

D925.2

50

2005-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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