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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635582

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华小鹏
郑州大学
引用
公益诉讼一般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是议论较多、众所瞩目的问题之一.但是,中国至今还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法治国家进程的展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该予以选择和确立.该文第一部分从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开始,简要概述了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特征和价值.考察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民事公益诉讼得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通用形式,检察机关有权对私法活动进行监督、干预,其干预重点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检察机关监督、干预私法活动的主要形式是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其权利义务也相当广泛.中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没有系统立法.第二部分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必须有前期自身的理论基础为支撑.创新之处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第三部分结合中国法律文化背景实际,设计解决中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程序.关于制度构建包括:1、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存在有诉讼当事人说;特殊原告说;社会公益代表说;公诉人说和法律监督说.作者赞成公诉人说.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式.作者认为在诸学说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采取一元诉讼启动方式更为确切.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侵害国家资产案、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环境污染案件、垄断案件及其他侵犯公民重要权益同时危害公共利益与安全的案件.作者认为应当对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进行抑制,适当扩张民事公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辩诉平衡.对检察机关权能的限制体现两个方面:一是行使权能受司法审查;二是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扩张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获得通知的权利;二是要求释明的权利;三是申诉权.关于制度和程序的构建是该文创新之处.

检察机关;国家利益;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构建

郑州大学

硕士

法学

靳建丽

2004

中文

D915.2

41

2005-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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