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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635563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检讨与重塑

彭晓冬
郑州大学
引用
该文写作的动机是怎样才能使法院摆脱"收案多、判决多、上诉多、发还多、执行难、社会公信力差"的困境,走上"调解多、判决少、质量高、上诉少、申诉少、节约审判资源和社会资源、缓解执行压力"的良性循环之路!探讨审前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否成为法院诸多难题中的一个"过滤措施",在功能上起到釜底抽薪之效果?该文从调解的概念、性质开始,简要概述了法院调解的概念、特征,针对审判程序"瞻前而不顾后的特征"以及判决的成本高、"案了事未了"的局限性,重点挖掘法院调解的优势及程序价值.第二部分通过考察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调解及相关制度,可以看出象中国目前这样的完全与审判过程融为一体的法院调解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很难找到.对比国内外调解制度,除共同点外,重点是探寻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和解与中国法院调解的区别.第三部分通过调解制度的历史回顾及中国法院调解的成因考察,从"调处息讼"的传统的理念分析入手,充分肯定了儒家思想对调解产生的巨大影响."调处息讼"既是中国古代调解所追求的理念,又是官方正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无讼"、"厌讼"、"贱讼"、"耻讼"的观念,既是官方的价值取向,又在普通百姓中根深蒂固.最后,在审前调解制度设计的相关理论思考及框架构造中,提出重塑方案.关于诉讼的目的,作者赞同多元说.而审前调解制度的确立可以实现多元论目的,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关于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审判实务中已形成"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作者称其为"过渡型模式."在审前调解设计方面.就机构设置、调解法官的定位、要求,审前调解的程序及期限,调解的具体方式,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诉讼费减量收取办法等提出了框架.

法院调解;价值;比较;缺陷;法官中立;审前调解;框架构造

郑州大学

硕士

法学

靳建丽

2004

中文

D915.14

55

2005-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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