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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重构研究

万志芳
东北林业大学
引用
现行的国有林区林业微观基础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制度安排,它突出了以木材生产为核心的宗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林业的新定位,现行林业微观基础已表现出制度上的不适应.为此,必须打破原有体制,对国有林区林业微观基础进行重构.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重构就是在打破现行的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新的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又符合林业宏观定位及国有林区林业企业特点的新的林业微观基础.重构能够真正实现现代林业经营思想在国有林区的贯彻与落实,促进国有林区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且为现行国有森工企业改造和国有林区新的林业微观主体的发展道路提供基本框架.该文把新的林业微观主体划分为基础性林业企业和商品性林业企业两大基本类型,并分别对这两类企业的经济特征、基本目标、企业制度、管理体制、资源配置以及运行机制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具体设计.随着专业化分工达到一定程度和水平,企业便会谋求扩大规模,就会有相关企业间关系状况的改变.该文从新的林业微观主体运行关系出发,研究了其间的横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混合一体化、企业战略联盟等经济联系,并对国有林区新的林业微观主体边界及其规模扩张进行规范分析.国有林区新的林业微观主体的构建及运行要达到预期目的,还必须具有能满足其建立和运行的制度基础.为此该文主要构建了国有林区森林产权制度、林业市场制度、林地的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制度、政府的有效作用制度等新的林业微观主体建立与运行的基础性制度.该文针对国有林区现状及新的林业微观主体的运行需要,从操作层面,对国有林区由现行微观制度向新的微观制度过渡,按照从打破到建制的顺序,对每一步骤的对策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分别就伴随林产加工业从国有森工企业的剥离而产生的国有资本的退出、基础性林业企业建立所必需的林地资源的重新配置、林产工业的整合、以及如何实现符合市场经济和国有林区林业发展要求的新型政企关系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具体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国有林区;林业微观主体;重构;制度创新

东北林业大学

博士

林业经济管理

蒋敏元

2004

中文

S750

152

2005-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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