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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问题研究

李岩
东北林业大学
引用
该文认为,公共收费与税收都是公共收入的有效形式,在存在方式的规范性与强制性上具有相同点,但在各自的实施主体、凭借权力、征收目的、形式特征、使用方向等方面存在着差别,有各自的适用领域和不同的经济效应."费改税"与中国的财政体制、公共财政体系和政府收入形式息息相关,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是理顺税费关系的基础.中国目前存在的各种收费项目繁多,收费数量较大,收费审批权限和使用情况混乱,破坏了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和分配格局,扭曲了政府分配行为与分配关系.世界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非税收入也包括收费项目,具体包括规费和使用费.在政府的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是政府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非税收入(包括收费、基金和国有企业利润等)在整个预算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处于次要地位,并且税费管理一般实行法制管理、预算管理.中国的税收制度,是根据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制定的,是为党和国家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任务服务的.建国以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及党和国家政治经济任务的发展变化,中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六次大的税制调整和改革,新的税制改革即将开始,为"费改税"提供了难得机遇.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费改税"的真正内涵是进行税费改革,理顺税费关系,规范政府收入机制,实现税费归位;其实质是规范政府收入机制,理顺税费关系.该文通过中国林业"费改税"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按照林业产业特征和税费理论的要求,并与国家林业产业宏观政策和林业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对于生态公益林的生产,由公共部门经营,对其不但不征收税费,而且其生产费用由国家用环境保护税等税收筹集来的财政资金补偿,由所有的社会成员共同负担;对于生态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则要征收环境保护税,统筹用于全国生态公益林的再生产.对于商品经营林生产的无形的生态效益,国家要用环境保护税等税收筹集来的财政资金以财政补贴的形式来补偿其具有的正的外部效应,其生产费用具有私人边际效用部分耗费,如果由公共部门提供,应采取收取使用费来补偿.对于商品经营林生产的有形森林资源物质产品,国家要征收环境保护税矫正林业采伐带来的负的外部效应,统筹用于全国商品经营林生产带来的无形的生态效益产生的正的外部效应部分的财政补贴.

税收;规费;改革

东北林业大学

博士

林业经济管理

蒋敏元

2004

中文

S750

124

2005-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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