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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594511

WTO框架下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

郝维国
山西大学
引用
目前,国际上金融创新通常主要指金融创新产品与金融创新服务.依据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创新服务作为智力活动的成果,可以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这意味着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比过去有了较大的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有了较大的扩展.中国加入WTO意味着将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有关规定,在金融领域内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允许外国金融机构逐步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并给予其国民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创新服务方面,外资金融机构占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他们将会根据WTO的有关法律规则,对其较为成熟的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创新服务在中国寻求法律保护,这将使中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领域总体上处于相当被动的局面.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该文从两个方面提出了中国应当采取的对策,即一方面应当积极探索有针对性的措施,认真了解西方发达国家对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创新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和内容,另一方面,要认真分析中国面临的具体问题,深入探讨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创新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TRIPS协议;金融创新产品;金融创新服务;知识产权保护

山西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马卫华

2004

中文

D923.4

26

2004-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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