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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593042

破产宣告对于待履行合同的效力

叶名怡
河南大学
引用
全文分为五部分,凡四万七千余言.第一部分,问题涉及的基本概念和法理分析.基本概念的界定,如"待履行合同"、"合同解除"的内涵.破产宣告对于待履行合同效力的法理基础,则主要探讨破产情形下合同解除的独特性质及采取不同法律设置的法理根据.第二部分,破产宣告对于待履行合同的效力比较法考察.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破产法相关内容的规定及简要分析.通过这样的横向比较,期能从中寻得一般性的规律和规则.第三部分,破产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原则、期限及法律后果.包括:破产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原则、期限、法律后果三个方面.在此部分,一般类型的非继续性合同在破产宣告时的处置问题将有较为系统全面的阐述.第四部分,破产宣告对特殊类型的待履行合同的效力.包括:破产宣告对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保险合同、雇佣合同的效力.此部分囊括了较为常见的、具有典型性的特殊合同.第五部分,中国现行破产法律相关内容的缺陷与立法建议.分为两小节:首先分析现行立法的缺漏,找出其中的缘由.然后,就作者所思,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完善途径,并结合破产法草案,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结束全文.

破产宣告;待履行合同;法律效力

河南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韩长印

2004

中文

D922.291.92

50

2004-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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