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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592957

宋代乡村区划研究

梁建国
河南大学
引用
历经唐末、五代的社会变迁,到宋初,里已沦为和自然村类似的地域区划单位.乡仍承担着一定的行政功能,县府对一些乡村事务的管理,仍以乡为单位来进行.开宝七年,在以相州地区为代表的一些地区"废乡令"得以落实,原来的"乡"被"管"所取代,这种管的地位和原来的乡相当,其功能主要由户长来体现.更多的地区并没有贯彻开宝废乡令,仍维持着原来的情况.也有个别的地区(如德清县)是在乡之下再设管,这样的管地位和里相似.乡以及相州地区的管均设有耆长、壮丁来负责治安、词讼等行政管理工作.耆长所辖的区域又被称为"耆".耆是县之下的专项行政区划单位,但一般不作为地域区划单位.熙宁变法之后,随着保甲法的逐步推行,乡村中形成了都保区划.南宋经界、推排、自实法都是以都保为单位来推行的,都保作为乡村区划的行政功能进一步强化.都保兼具了土地控制和人户控制的双重功能.都保区划和原来的乡、里、村、管等区划长期并存.乡主要是地理区划上的意义,用以来确定方位、籍贯等;而都保则是依人户而划分,以对其实施行政上的管理.不同乡村区划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里"和"村"均处于乡之下,两者之间不存在统辖关系.耆和乡均不是一级完整的行政建制,从行政管理上来看,县和耆直接发生关系,不以乡为中介.在地域上,一乡之内视耆长的数目包含有若干个耆.乡和都分属于两种不同的区划模式,两者只是地域上的包含关系,并没有行政上的统属关系.由于役法在各地的实施情况不同,乡和都保等乡村区划所承载的意义也就不尽相同,使乡村区划的复杂性显得更为突出.乡村区划的名称还有"社"、"团"等.总之,宋代的乡村区划复杂多变,上承隋唐,下启元、明、清,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代;乡村区划;乡里;都保

河南大学

硕士

中国古代史

张德宗;苗书梅

2004

中文

D691.2

54

2004-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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