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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592867

非形式逻辑中论证的评估标准

李志国
河南大学
引用
非形式逻辑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于欧美的一个新的逻辑学分支,它应逻辑要"相关生活"的呼声而产生,至今已在国际范围内形成了一种运动.非形式逻辑主要研究日常实际的论证,其核心任务是合理地评估日常论证.非形式逻辑在研究论证的过程中发现,形式逻辑评估论证的标准是有效性标准,即演绎有效性标准,而这一传统的评估标准在应用于日常论证时困境重重:符合演绎有效性标准的论证其论证方式未必合理,即演绎有效性不是合理论证方式的充分条件;日常生活中合理的论证其论证方式未必都符合演绎有效性,即演绎有效性不是合理论证方式的必要条件.有鉴于此,"有效性"概念有必要被修改以便继续运用于日常论证的评估.非形式逻辑从两个方面修改了"有效性"概念:去除形式逻辑中一部分演绎有效式,缩小"演绎有效性"的外延;增加"有效性"的内涵可能涉及的情况,使其泛指"论证在某个角度来看是合理的"这种性质.国外学者以修改后的"有效性"概念为基础提出了一些评估论证的有效性标准——演绎有效性、归纳有效性、实质有效性、非形式有效性、语用有效性、相干有效性、修辞有效性、惯常有效性等.这些标准各有其理却杂然纷呈,整理后可归为四类:逻辑方面的,包括演绎有效性、归纳有效性;实质方面的,包括实质有效性、非形式有效性和实质相干性;修辞方面的,指修辞有效性;语用方面的,包括语用有效性、惯常有效性和语用相干性.在有些情况下,国外学者提出的上述标准仍不能对论证进行较有效的评估.要想更好地评估论证还需考虑借鉴其它理论.传统逻辑中论证的预设理论是可资借鉴的理论之一.有关论证预设理论的研究发现,理由律是论证的真正预设,相异律、可能律、质疑律则不是论证的真正预设,仅是对论证提出的要求.格赖斯的"合作原则"是可用于论证评估的又一理论.由体现"合作原则"的"方式准则"可以引出评估论证的方式有效性标准和简洁有效性标准.它们分属于语言方面的标准和修辞方面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对论证的评估有了五方面的可采用标准:逻辑方面的,包括演绎有效性标准、归纳有效性标准(前者是严格的评估标准,后者是宽松的评估标准);实质方面的,包括实质有效性标准、前提有效性标准和实质相干性标准(实质有效性标准又可分为实质严格有效性标准、实质宽松有效性标准,前提有效性标准又可分为前提严格有效性标准、前提宽松有效性标准);修辞方面的,包括修辞有效性标准和简洁有效性标准;语用方面的,包括语用有效性标准、惯常有效性标准和语用相干性标准;语言方面的,指方式有效性标准.上述五方面的评估标准是从五个角度对论证进行评估而言的,是由日常论证的特征决定的.与传统逻辑中用于评估论证的"论证的规则"相比,它们能够更全面、更细致、更准确地评估论证.运用新的可采用的论证评估标准,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把论证评估为正确论证和错误论证、合理论证和不合理论证以及好论证和坏论证——这是受证者采用不同的评估标准评估论证的结果.论证的正确与否是采用严格的标准评估论证的结果;论证的合理与否是采用宽松的标准评估论证的结果;论证的好坏与否是增加了修辞评估的评估结果.目前国内对非形式逻辑的研究尚不深入.采用何种标准才能更好地评估日常实际的论证是一个崭新而又充满生命力的课题.

非形式逻辑;论证;评估标准;有效性

河南大学

硕士

逻辑学

李振江;郭桥

2004

中文

B812

29

2004-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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