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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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436119

论违约金的性质

韦志勇
广西大学
引用
违约金的本质在于惩罚性.学术界对违约金惩罚性的种种责难,很大程度上乃所取的划分违约金的标准不当所致.考察违约金的起源与演变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违约金是作为一种威慑债务人不得违约的工具而出现的,后世普遍认为的违约金同时兼具赔偿性与惩罚性是对违约金惩罚本性的歪曲.传统民法赋予违约金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但将违约金视为损害赔偿的预定无异于缘木求鱼,只有完全是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才能实现债的担保功能.违约金惩罚性的本质使其与损害赔偿有了根本的区别,故违约金只能是惩罚性而不能包容赔偿性.民法并不排斥惩罚性的民事制裁措施,违约金只具惩罚性亦未违反民法的公平正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多种,违约金只是惩罚性无损整个违约责任体系总体上的赔偿性.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建立只具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更有着积极的意义.

违约金;赔偿性;惩罚性;担保功能;违约责任

广西大学

硕士

民商法学

韦志中

2002

中文

D923.6

34

2004-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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