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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研究

段阶尧
郑州大学
引用
“案多人少”的矛盾是各国司法实践都面临的问题,原先司法系统中的审判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日渐增长的审判需求。我国为应对这一现实需要,发挥各级审判组织程序的效能,解决立法与司法实践相脱节的问题,在试点法院经过为期两年的独任制扩张适用试点运行,最终在2022年1月1日正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作为审判资源优化整合后的结果,在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审判公正和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上都有独特的功能价值,是我国司法改革精细化、纵深化发展的必然选择。但由于独任制与合议制相比存在天然的不足,在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上,需要有严格的规范。同时,民事二审程序作为民事一审程序的延续,肩负着对一审裁判监督纠错的要求,因此在民事二审程序中确立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在实现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的需求上有积极意义之外,也存在滥用、不当适用后损害司法公正的风险,因此要详细的规范实现独任制有序适用的各种要求。现有的法律规定对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及其配套机制规定的都较为粗疏,且受长期以来的“独任制=简易程序”错误认识的影响,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如适用范围立法规定过于笼统、独任制向合议制程序转换机制不完善、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程序不规范、当事人程序异议权不明确的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自身的不完备,以及未建立科学的繁简分流机制、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不完备的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配套机制不完备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首先对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本身存在的问题,明确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在有选择借鉴德国独任制法官扩张适用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法院实际情况,完善独任制向合议制转化的程序、保障和明确当事人的异议权、规范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的审理程序。其次对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配套机制的完善,通过构建科学的案件分流机制、健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来实现。

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审判组织;适用范围

郑州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张嘉军

2023

中文

D925.1

2023-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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