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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度刑法化的司法逻辑与实践矫正--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张秋影
山东大学
引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设置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其中刑事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点领域,必然需要在改革中实现刑事治理的现代化,而其中重要一步就是协调好社会发展现代化进程中刑法规制范围的问题。近年来接连出台的几部修正案都用较大的篇幅对刑法进行了扩张,实践中涉及定罪处刑的数字也在持续攀升,社会治理呈现出“过度刑法化”的现象。“过度刑法化”从字面意义上看似乎是一个纯粹的实体法问题,概括讨论了刑法立法扩张造成的规制越界问题,但从社会治理的动态过程来讲,“过度刑法化”更应该是在综合作用下形成的结果,这种作用的综合性体现为实体与程序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平衡。针对“过度刑法化”的现有研究多基于实体法本身去探讨是否应当继续坚持现有的立法趋势继续扩张,而本文则从程序法视角出发分析刑事诉讼程序对刑法泛化形成产生的作用,并尝试提出相应的矫正措施。  本文共有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对过度刑法化进行理论界定。首先结合域内外对过度刑法化的理解界定过度刑法化的概念。其次分析了过度刑法化的形成过程,即以“刑法圈”的存在为前提,局部范围内越界的不断累积造成整体视角下的扩张。最后从刑事治理的有限性、最后手段性与相当性出发分析了作出“过度”评价的理论根基。  第二部分,分析过度刑法化产生的诉讼危害。这一部分从成本效率、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以及国家治理角度分别阐述了过度刑法化形势之下产生的背离诉讼效率价值要求、侵犯被追诉人人权、侵犯民事行政治理范围以及背离治理现代化要求的问题。  第三部分,探究过度刑法化产生的诉讼根源。刑事治理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作用的结果,实体法中规定的犯罪,还需通过全流程的刑事诉讼程序才能真正被认定为犯罪。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整体而言缺乏系统的有效过滤程序,使得大部分行为人都面临定罪量刑,具体表现为侦查阶段过滤效果的缺失、起诉阶段过滤效果的不彰、审判阶段过滤可能较低以及案件实践流转难保公正。  第四部分,提出过度刑法化的实践矫正措施。这一部分针对前述分析出的原因提出相对应的诉讼法矫正方案,主要包括严把开启侦查程序的立案关,进一步完善不起诉制度,审判阶段严格规范判决的作出,强化办案人员司法担当以形成切实有效的过滤机制,从诉讼法上实现对刑事治理的有效限缩。

刑事诉讼;过度刑法化;司法逻辑;程序过滤;实践矫正

山东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胡常龙

2023

中文

D925.2

2023-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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