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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刘东禹
山东大学
引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的现象日益增多,这使得个人信息权益面临着潜在风险,对其保护的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有着相应的法理基础,在必要性和正当性上都有着充分的依据。目前,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自我保护相对乏力、刑法保护力有不逮、行政保护效果欠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确有必要。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公共利益属性构成了公益诉讼的正当性理据。在信息网络社会中,个人信息的内在特征、功能效用以及个人信息权益受损具有公共危害性,决定了个人信息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从规范层面上看,《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等内容,对于缓解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不足的现状有着积极作用。但仍存在法条规定较为模糊,用语比较粗疏的问题,对于诉权主体的起诉顺位、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相关组织资格、诉讼事由的判断标准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为更好实现对信息权益的有效保护,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建议设定为赔偿数额等于基数乘以倍数,基数为个人因违法信息处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若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根据个人信息处理者因该信息处理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倍数建议设定为设置合理的区间倍数,允许法院在相应区间自由裁量。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可以交由个人信息保护专项基金,并对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保证资金能够得到合理、有效地利用。  在信息网络社会中,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上具有天然优势,也契合我国司法救济制度化的实践探索需要,是契合实践需要的合理出路。《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便已有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试点,对试点期间以及试点结束之后的现状进行审视,实践中主要存在着案件线索来源单一、检察公益诉讼管辖基层化、相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虚置化以及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实效未达预期的现实困境。  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目前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以问题为导向,可以发现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供给、开辟多元案件线索来源、统一检察公益诉讼级别管辖、调动相关组织的诉讼积极性、优化调查核实工作的运行与保障机制是可行之道。依照这样的优化路径对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实效,完善司法保障的应有之义。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利益;法律制度

山东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刘加良

2023

中文

D925.1;D923

2023-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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