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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参与问题研究

王武强
山东大学
引用
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中间环节,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理应参与其中。但是从司法实践看,长期以来,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参与状况难以与其法律规定上的当事人地位相匹配,审查起诉阶段成为被害人参与的薄弱环节。近年来,为缓解刑法轻罪化带来的“案多人少”难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领域推行适用,在案件的繁简分流、办案效率的提升、司法资源的节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制度强调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协商,虽发挥了简化程序、提升效率的关键作用,但制度中倾向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也使得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参与问题更加突出。基于此背景,本文在重新审视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参与的实践意义,利用文献考察、实证调查和实地调研等研究方法从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层面对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参与的现实状况做了整体梳理,并归纳总结出被害人在参与过程中遇到的立法阻碍和实践困境。尝试推动实现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效、合理、适度的参与,既能够彰显刑事司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能有效地调和检察工作中效率与公平的先天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除去绪论和结语,本文的主体结构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参与的现实意义。首先,本文明确了本文所论及的被害人的基本范围,并重申了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这是探讨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参与的基础和依据。其次,本文充分论述了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参与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确保被害人参与的现实意义突出,能够彰显审查起诉工作的公平正义,有效化解诉讼参与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有的诉讼权益,同时发挥被害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作用,丰富监督公诉权行使的外部要素。  第二章为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参与的现状考察。在立法层面,本文认为被害人参与审查起诉活动具有三个突出特点:相关规范在空间分布上较为分散、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类型较为丰富以及诉讼权利的内容愈加充实。在实践层面,本文认为目前被害人参与审查起诉活动最大的特点就是由检察机关主导,被害人的参与范围较为集中,其参与程度受案件涉嫌罪名的影响较明显。另外,在不起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参与程度较轻。  第三章为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参与的问题检视。本章在对被害人参与审查起诉活动的现状进行充分考察的基础上,归纳整理了目前被害人参与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某些关键问题的致因作了进一步剖析。第一,从法律规范入手,本文认为目前对被害人参与审查起诉活动的法律保障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定诉讼权利类型无法全面满足被害人诉讼需求、诉讼权利行使受法律规定不完整的阻碍以及被害人参与的救济措施缺位等方面。第二,从司法实践考察,本文认为目前审查起诉活动中被害人参与的实践效果欠佳。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机械地解读法律规定、过度强调社会效应等,使得被害人因素发挥的作用过大,造成被害人“过度化”参与问题。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异化被害人主体地位、钳制被害人诉讼权利行使等情形,造成被害人“边缘化”参与问题。种种问题,使得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无法做到合理、适度和有效的参与。  第四章为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参与的完善进路。本章主要从现实可行性的角度出发,为如何更好地实现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参与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结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参与困境,本文主张应当从强化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建立健全诉讼权利的行使机制、优化被害人参与的救济体系、探索被害人的差异化参与以及加强对公诉权的监督等五个方面制定相关的完善举措。具体展开,第一,在强化诉讼权利方面,本文主张既要丰富被害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类型,也要优化现有诉讼权利的相关内容。第二,在建立健全诉讼权利的行使机制方面,本文认为被害人的参与主要依赖于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应当结合被害人的应然诉讼权利,构建和完善诉讼权利的行使机制,以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促进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参与。第三,在优化被害人参与的救济体系方面,本文主张除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进行救济外,还应当从司法救助方面发力,对被害人参与审查起诉活动的根本前提——“生存权”进行必要保障。第四,在探索被害人差异化参与方面,本文认为尝试通过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差异化程序设计,实现不同案件中被害人的差异化参与,或许能够有效改善实践中出现的“过度化”“边缘化”参与问题。本文主张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可以尝试通过繁简分流手段对其进行类型化区分,为差异化程序设计提供分类依据;再以检察机关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为载体,进行差异化程序设计。第五,在加强对公诉权的监督方面,本文认为公权力的行使在被害人参与问题上发挥着关键作用,主张要从丰富监督主体的角度出发,推动内外部监督力量形成约束合力,对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权的行使进行更全面的监督。基于前述多维度的完善建议,或许能够更好地提升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参与的有效性、合理性和适度性。

审查起诉;认罪认罚;被害人;权利保障

山东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周长军

2023

中文

D925.2

2023-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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