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目录>
<

中国气候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马晓岩
北京化工大学
引用
气候诉讼诞生于严峻的气候变化背景之下,是世界范围内较为新兴的应对全球变暖问题的一项司法治理工具。但是相比域外丰富的气候诉讼实践经验,我国仍旧处于气候诉讼路径的探索过程中。与此同时,与气候行政诉讼相比,气候民事诉讼在与传统法律碰撞的过程中则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与风险。而我国在国内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及“双碳”政策背景下则有着探索气候民事公益诉讼路径的现实性需求。  基于气候诉讼的司法治理工具的属性特征,构建中国气候民事公益诉讼的可以完成对国内碳巨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司法监管,最终达到以司法手段补充行政监管的不足以求更好的应对气候变化的目的。然而作为一种新型诉求,它不可避免地会难以适应传统的民法理论,而出现重重困境。借此,可以国外成功的典型案件——荷兰地球之友诉壳牌公司案为考察对象,尽管此案的判决由于荷兰本身的地理位置、环境法律体系以及文化传统等因素有着一定的地域局限性,但是该案的案件情况以及法庭争议都对我国有着不小的启发。以该案在我国发生为预设,原告诉求在我国获得成功会遇到很多挑战,如气候变化问题是否具有可诉性;原告是否具有相应的起诉资格;碳巨头企业的排放行为和气候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若最后原告胜诉,被告应当以何种形式承担责任才能使得气候损害得到更好的救济,而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以诉讼开始到结束的整个阶段为视角可针对性的提出上述问题的解决路径:以诉的利益理论为基础将气候变化问题看成“形成中的权利”能够使得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同时对适格原告起诉资格进行进一步的明晰并有条件的扩大原告起诉资格范围以扩大气候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进入诉讼后,利用风险预防原则理论以及累积因果关系理论能够对碳排放行为与气候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的证明。而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引入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来对被告的排放行为进行限制,并对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上进行针对性的革新以期对气候损害有着更有效的救济。

气候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诉的利益理论

北京化工大学

硕士

法学

张建伟

2023

中文

D925.1

2023-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