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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居住权住宅的租赁问题研究

王景
北京化工大学
引用
居住权具有广阔的应用潜力和空间。将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不仅有利于居住权人获取租金收益,还可以进一步提升住宅的利用效率,有助于缓解我国当下土地急缺的问题。然而,《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较为保守,存在诸多立法空白,导致难以充分发挥居住权的出租功能。因此,笔者将尝试去完善居住权制度体系,为附居住权住宅的出租提供更多法治保障,从而推动居住权制度的发展  第一章对居住权制度做出了简要的概括,明确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以保障居住为主,但也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因此居住权人可以将住宅出租,并说明将附居住权住宅出租在实践中的价值。但是,我国关于居住权的立法存在的空缺过多导致这一价值的实现受到了阻碍,导致居住权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获得足够的指导,司法机关在判案过程中也难以找到足够的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完善居住权制度体系,并规范居住权人出租住宅的行为。  第二章探讨了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约定可以出租住宅的情形。确认附居住权住宅的出租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另外,住宅的部分房间、建筑的附属设施、部分政策性住房可以作为居住权的适格客体,并且居住权人可以在上述客体上设立租赁权。明确了租赁权的部分权能,在住宅所有权人、居住权人、承租人之间分配了住宅的维修义务和维修费用。明确承租人在出租人与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住宅转租。明确了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居住权期限部分对房屋所有权人不产生效力。总结了数种居住权的消灭事由,包括混同、客体灭失、抛弃权利、合同被解除、居住权人死亡等,并确认上述事由的发生对居住权产生的影响,以及居住权消灭对租赁合同的影响。  第三章探讨了住宅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未约定住宅可以出租的情形。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为善意为分类依据,分别探讨欺诈的构成和对租赁合同的影响。另外,本文还明确所有权人知晓居住权人擅自出租住宅后,可以通过事后同意的方式进行追认。  第四章为附居住权住宅出租制度的重构提出建议,主要以下几个方面:单独规定社会性与投资性居住权,完善居住权的登记制度,扩大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范围,规范当居住权人滥用权利时所有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附居住权住宅;租赁制度;登记制度;法律规制

北京化工大学

硕士

法学

李超

2023

中文

D923.2

2023-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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