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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研究

朱庚瑜
四川师范大学
引用
在少年司法领域,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是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关键重要一环。我国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制度设计中,将未成年被追诉人的律师帮助权确定为重要原则并落实到具体制度运行中。“感化、教育、矫治”作为我国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更应贯彻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也应体现在辩护制度设计当中。随着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制度提出新要求。“感化、教育、矫治”作为我国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更应贯彻到未成年人辩护制度当中。不过,这种制度的规定还停留在比较宽泛的层面,在实践中具体如何运行也不得而知,特别是实践中存在因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导致未成年人司法和普通成年人司法在基本概念、处遇方法、专业需求等差异如何影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律师辩护,目前尚缺乏专门的对有关律师如何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进行的系统和全面的研究。基于此,本文拟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以裁判文书为主要研究样本,分析实践中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少年刑事诉讼的制度定位、实践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完善建议。  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特别程序下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规范分析。通过梳理发现,我国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制度规范中对于律师主体资格的要求呈现出同质化到专门化的特征、律师职能定位正在从一元到多元的方向发展、实践机制展现出强制辩护与全过程辩护的特点,对于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有效性标准更加注重过程与结果的双重有效性。  第二部分为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实证分析。以裁判文书网站上公布的2018年至2022年度共计100份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告案件判决书为样本,对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总体特征、律师辩护活动的梳理、律师辩护有效性进行实证考察。首先,总体特征为审前阶段全覆盖的高辩护率、指派辩护为主的辩护类型、传统案件为主的案件分布特征;辩护活动为量刑为主的辩护策略、法庭辩论为中心的过程、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并重的辩护意见;以及从较高辩护意见采纳率、相对较低量刑意见采纳率、从宽量刑较多的裁判结果方面进行有效性分析。  第三部分为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问题评析。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主要存在实践与规范不相匹配的问题。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律师的专业化规范流于形式,包括缺乏细化的专业评价标准、办案律师普遍缺乏专门背景、尚未建立起科学、常态化的律师培训机制;二是律师教化功能的制度期待形同虚设,包括律师对抗性辩护过度发挥、其教化功能的发挥没有程序依托,以及律师对自身认识不足;三是因强制辩护的侦查阶段缺位、缺乏细化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标准、以庭审有效性为中心的评估标准不符合律师多元化功能定位而产生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律师辩护有效性不足的问题。  第四部分为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完善建议。一是要建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律师的评价和培养机制,包括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律师的专业评价机制、建立未成年人专门律师库、建立同堂培训机制。二是建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律师多元化职能的保障机制,包括设立律师讯问在场权、明确搭建律师教化功能发挥的多元平台、完善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衔接机制。三是建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律师有效辩护的评价和保障机制,包括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制裁机制、激励机制。

刑事诉讼;未成年人;律师辩护;立法完善

四川师范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苏镜祥

2023

中文

D925.2

2023-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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