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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家族公司中的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熊威
北京化工大学
引用
非上市家族公司是我国家族企业的主体,其不仅有家族企业的共同特征,还有其独特特点,如股权高度集中于企业主手中、产权混乱、无形资产多等。而正是因为其独特性,其在企业的传承、企业财产的继承中也有着特殊做法和存在特殊问题。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中:主体、客体以及继承机制。其中主体上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过多导致财产外流以及各继承人财产分割不均而导致矛盾四起的问题。对此立法上应完善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及法定继承顺位的规定,同时企业主须及早做好继承安排,区分经营权的“继承”和股权的继承。客体上存在家庭共有财产以及无形财产划分不明的问题。这导致部分共有人财产被分割、部分无形财产未得到继承。对此,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应细化其分割理由并明确分割规则;对于无形财产则应明确可被继承的无形财产并对于不可继承的无形财产进行合理规划,集中继承。最后在继承机制上,则主要存在新兴继承机制家庭宪章及家族会议效力不明,法律规制不足的问题。对此,必须逐步完善家庭宪章制度,为其顺利发展提供条件;同时明确家族会议的性质、细化家族决议的效力。

非上市家族公司;资产外流;财产继承;家庭宪章;立法体系

北京化工大学

硕士

法学

樊丽君

2020

中文

D923.5

2020-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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