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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

刘一晓
广西大学
引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确立。《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民法典草案》都忽略了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如何行使追偿权等具体操作问题。本文将从登记行为本身入手,分析因登记错误而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践问题以及理论争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该如何行使追偿权。本文总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从立法和实务两个层面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现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实务中,各地各级法院对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定性没有明确统一标准。  第二部分,分析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对比学界存在的三种学说并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现行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救济的便捷程度三个方面进行论证,认为将该赔偿责任界定为民事赔偿责任更合理。  第三部分,从立法现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角度分析不动产登记机关应采形式审查模式,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第四部分,对登记机关如何建立外部追偿制度和内部追偿制度提出构想。

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赔偿责任;法律规制

广西大学

硕士

法律硕士(法学)

杨洁

2019

中文

D923.2

2019-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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