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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桃花江龙舟案定性分析

蒋黎敏
广西大学
引用
2018年“三月三”期间发生的桂林桃花江龙舟翻船案件造成了17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本案涉及的行为主体主要有龙舟小组成员、龙舟队员、船闸值班人员和船闸管理单位,那么,案件中的死亡结果该由谁负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运用犯罪构成的标准从客观行为、客观因果关系以及主观方面对桂林桃花江龙舟案(写作时尚未宣判)展开分析。得出:龙舟小组成员组织龙舟演习、划龙舟去于家村聚餐的行为是合法的,未阻止龙舟队员冲坝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是意外事件;龙舟队员参加龙舟队、划龙舟去聚餐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冲坝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是意外事件;船闸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瑕疵不构成犯罪;船闸值班人员的擅离职守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因而,该由船闸值班人员对案件的死亡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玩忽职守罪;犯罪构成;刑法规制

广西大学

硕士

法律硕士(法学)

莫志强

2019

中文

D924.393

2019-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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