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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欺诈入罪体系研究

金栢霆
浙江大学
引用
“破产欺诈”在通常司法实践中理解为对应付给付义务的行为人为了减少或者免除其合法债务,通过伪造虚假事实或通过不法手段使合法权利人对客观事实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严重受损的行为。随着我国破产制度的普及与发展,实践中出现了部分债务人利用破产制度的规定,恶意扩大债务或者隐瞒财产导致企业破产进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这类行为不仅损害了合法债权人本应享有的财产权利,更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破坏了本就脆弱的社会诚信体系。  文章以破产欺诈的历史沿革和司法现状作为切入点,通过比较分析国外破产欺诈犯罪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目前破产欺诈刑事立法的缺陷,提出对现有破产欺诈犯罪的两个主要罪名——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进行修改,将破产欺诈体系化入罪即修订设立逃避清算罪、破产欺诈罪、庇护债权人罪、和解欺诈罪、债权人欺诈罪的观点,并结合破产欺诈体系化入罪从主体、客观行为、法定刑、情节以及法条、司法解释各方面完善破产欺诈入罪后的制度安排和体系论证。

破产欺诈犯罪;入罪体系;立法完善

浙江大学

硕士

法学

高艳东

2018

中文

D924.33

2019-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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