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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后期情与两性、婚姻关系研究

奚丽芳
浙江大学
引用
明代中后期的社会变化一直是明史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这一时期,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变化,比如手工业、商业发展,印刷出版繁荣,女教盛行等等。在两性婚姻方面,既往研究已经关注到“伙伴式婚姻”的出现以及夫妾之情超越夫妻之情的倾向。  本论文将“情”的因素引入这一时期两性婚姻关系的研究当中。从理想婚姻的构想、女教与婚姻的关系、婚姻存续中的矛盾、婚姻解体、情的传播等问题入手,试图观察和讨论这一时期“情”对于两性、婚姻的影响。特别是在婚姻制度和法律层面,考察“情”这一因素是否占据特定的位置。  女性多才有利于男女之情的传递。本论文指出,这一时期“才女”作为一种独立类别出现在女教书中,并且“女才”成为士大夫构建理想妻子的品质之一,意味着士大夫阶层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妻子才华的期待。虽然,士大夫对于妻子“贤孝”与“贞烈”仍表现出相当的热情,但是对夫妻之情提出了切实的要求,显示了夫妻关系中“情”的作用的加强。“夫妇之道”在女教书中作为一种独立类别进行闺诫阐释,突出了夫妻关系在五伦中的重要地位,为夫妻情感理论在更广阔空间的传播奠定了基础;女教将“情”的思潮带入婚姻关系中,但是,女子教育并没有很好地帮助她们解决婚姻中的情理困境,反而突显了婚姻矛盾的僵局,导致一部分受女教影响的上层知识女性寻求其他途径来转移矛盾。这些女性受到的家庭和社会教育对她们的生活态度与婚姻模式选择产生了多样影响,使她们在思维与行动上试图探索更加多样的两性关系模式;“一妻多妾”的婚姻家庭结构导致了男女关系中情的不均衡,这是婚姻矛盾产生的原因之一。本论文从明代中后期遗存的司法档案与判牍出发,分析司法官员在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妻妾失序”、“典雇妻女”、“和奸”、离婚等问题的讨论与处理,分析“情”的因素对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可以看出司法官员在判决时对待夫妻情感的态度;明代中后期,唯情理论盛行,借助这一时期出版印刷的繁荣、市民文学普及、市民文化发展,“情”之思潮得到更多传播。这种“情”更加注重夫妻关系中精神上的交流与理解,这种精神需求有利于夫妻之情的提升,同时也更容易引起夫妻矛盾。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情”对于两性、婚姻关系产生一定影响,这种作用为两性、婚姻关系带来活力,不过“情”的影响并没有引起两性、婚姻关系制度性的改变。但是,明代中后期的“情”对两性、婚姻关系带来多种启发,为清末民初两性、婚姻关系在更大程度与范围内的改变以及重新建构拉开序幕。

明代中后期;婚姻关系;两性关系

浙江大学

博士

中国古代史

吴艳红

2017

中文

K248

157

2018-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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