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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3389684

我国现行《收养法》的缺陷与完善

李爱梅
北京化工大学
引用
现行收养法颁布于1992年,并于1998年修改,至今已实施26年。随着社会变迁,诸种主客观条件的变化,收养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以制定民法典为契机,探讨现行收养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成因,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外国立法例,提出完善收养法的可行性方案,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通过梳理现行收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在立法理念和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首先,在立法理念方面,不得违反计划生育原则的确立使得收养法与计划生育政策高度关联。立法者过于重视发挥收养法弥补计划生育政策漏洞的作用。其次,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过于严苛,无法满足社会收养需求。第二,收养程序流于形式,为非法收养行为合法化提供了空间。第三,收养效力认定单一,给司法实践造成困境。第四,收养关系解除规定不完善,不利于收养当事人利益保护。第五,法律责任规定不健全,无法实现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利益的实质保护。  通过研究发现,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对现行收养法进行完善。一方面,加快收养立法理念的转型,厘清收养法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关系,以保障被收养人利益为出发点。另一方面,完善收养法具体制度。首先,结合二孩政策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对收养主体资格进行调整;其次,有条件地适用不完全收养制度,最大限度发挥收养的养老和育幼功能;再次,弥补程序漏洞,规范登记审查制度,构建可撤销制度,丰富我国收养效力的认定方式;最后,严格规范收养关系解除权行使主体和条件、健全收养相关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收养法;计划生育;立法理念;登记审查制度;可撤销制度

北京化工大学

硕士

法学

樊丽君

2018

中文

D923

55

2018-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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