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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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333213

论合意解决纠纷诉讼机制

林镜兰
湘潭大学
引用
人类社会一直努力探求建立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诉主公无疑是解决纠分的最有效方式. 近年来各国大力倡导以多种方式解决纠纷,以缓解纠纷数量剧增而司法 资源有限的矛盾.诉讼中当事人仍有程度选择权,中外民诉法均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可合意解决纠纷,其中中国规定的是法院调解,国外规定的是诉讼和解.面对法院调解出现的诸多弊端,国内学术界提出一系列的改进意见,不过一般仅涉及调制度该身,没有从更深层次探讨调解制度出现变异的真正原因,反观同样是诉讼内合意解决纠纷的制度,国外诉讼和解运行良好.调解和解过程中都离不开法官的作用,但诉讼和解中法官的作用只是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而无强制之虞,法院调解却经常演变为强制调解,有违合意解决纠纷的初衷.调解和和解产生不同结果的根本原因是两种解纷方式中当事人合意纯化程度不同, 笔者认为不合理的诉主公结构和不恰当的法官角色定位是导致中国法院调解滋生弊端的真正原因, 要重构中国合意解决纠纷的诉讼机制,必须变超职权主义诉主公结构为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诉讼结构,法官由主宰型的角色定位转变为主导型的角色定位,法官的作用仅是引导和促成当事人形成合意,当事人该身的意愿对合意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

民事纠纷;法院调解;诉讼和解;诉讼机制;诉讼结构

湘潭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杨翔

2000

中文

D925.1

51

200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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