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在巨灾保险中的职能研究——以云南、深圳巨灾保险模式为例
中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以往政府在灾害救助过程中,依托强大的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起到了一定效果,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和引入新机制帮助救灾的诉求。 不同于普通的商业保险,巨灾保险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属准公共物品范畴,且巨灾保险的受益人范围广,政府自身也是受益群体。本文通过分析巨灾保险的相关理论和基本概念、国内外关于巨灾保险相关的理论分析、国外巨灾保险的主要模式、国外政府在巨灾保险开展过程中政府职能的发挥,特别是结合云南、深圳巨灾保险试点中政府职能对照等方面的深入分析,详细剖析了政府职能与巨灾保险的关系,并建议政府在推行巨灾保险过程中,做好角色转换。并进一步结合政府职能发挥,给出了我国政府在发展巨灾保险的对策。
巨灾保险;政府职能;管理模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
公共管理
李晓嘉
2017
中文
F842.64;D630.1
50
2017-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