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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3276160

腐败对企业融资可得性的影响——基于东盟五国企业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

何顺义
广西大学
引用
腐败祸国殃民,破坏社会和经济正常运行,造成政府对社会资源的不良配置,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腐败导致权力发生变异,导致市场发生扭曲。东盟国家在近十几年来经济基本上一直在增长,但期间却存在着较高程度的腐败现象,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透明国际公布的2016年全球清廉指数显示,东盟国家中的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的清廉指数分别为49(排名55)、35(排名101)、35(排名101)、37(排名90)、33(排名113),可见这五个东盟国家存在着较严重的腐败现象。随着“一带一路”提出,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联系将会更为紧密。“一带一路”是一条合作共赢、互利互补的发展道路,为东南亚、南亚及非洲等沿线经济国家和中国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促进了国际合作,激发了国内经济发展潜力。为了强化中国与东盟的多边合作,中国会加大对东盟的投资,东盟国家也会加大与中国的贸易往来。只有在充分了解东盟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状况及经济运行机制下,中国才能更好地在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和竞争中获得优势,指导中国企业“走出去”。然而,腐败对经济的影响研究,国内外大多停留在宏观层面上,微观层面上的研究相对较少。在微观经济层面上,东盟国家的腐败对企业融资可得性会有怎样的影响呢?在当前中国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理论框架”下,这一研究问题无疑具有较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在世界银行2015~2016年间公布的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五个东盟国家的企业问卷调查数据和万得数据库的数据的基础上,使用有序Logistic回归(也称Ologit回归)模型,并结合工具变量法分析,实证研究了东盟五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的腐败现象对企业融资可得性的影响。研究发现:(1)在总体上,腐败是导致东盟五国企业整体融资可得性变差的重要因素。(2)对于样本中不同行业和不同国家的企业来说,腐败对企业融资可得性的效应趋于一致,均会降低企业融资可得性,说明腐败降低企业融资可得性这一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3)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来说,腐败对企业融资可得性的效应存在着差异性。具体表现为:腐败是导致非上市企业(包括非上市公司、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融资可得性下降的重要因素;而对于上市股份公司来说,腐败对企业融资可得性的影响不显著,且在加入法律障碍和政策不确定性因素后,腐败对企业融资可得性的影响由不显著变成了正向显著,说明上市企业的融资可得性不仅对腐败具有“免疫性”,而且一定的腐败可能有助于其获得融资。(4)与腐败一样,法律障碍和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融资可得性的影响也很重要,都会降低企业的融资可得性。(5)法律障碍与腐败的交互作用,除上市股份公司外,基本上都会一定程度减弱腐败对企业融资可得性的负作用。究其原因可能是腐败可以抵消一部分法律障碍对融资可得性的负作用,或者说,法律障碍的存在,增加了腐败行为的“正确性”,使得腐败对企业融资可得性的影响不再那么恶劣。但是,这一交互项对企业融资可得性的正向作用与腐败和法律障碍单独对企业融资可得性的负向作用之和相比,可谓是“杯水车薪”。所以,腐败与法律障碍对企业的融资可得性的影响的综合作用始终还是负的。(6)政策不确定性与腐败的交互作用基本上对企业的融资可得性的影响是不显著的,说明腐败和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融资可得性的影响是单独起作用的。  虽然我国的基本国情与东盟国家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发现我国可能同东盟国家一样也存在着类似的腐败和融资问题。为了提高企业的融资可得性,除了企业需要努力改善自身经营状况(如增加销售额、提高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等)外,各个国家也应该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全面扼制腐败等非法行为,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因此,通过本论文的研究所获得的实证证据,并结合我国与东盟五国的金融与法制发展现状,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1)严厉打击腐败行为,不断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提高经济政策的稳定性;(2)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的企业,建立完善的审计制度,加强普惠金融建设;(3)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债券融资,增加企业的融资渠道;(4)合理利用外资,引入金融机构竞争机制,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东盟国家;腐败现象;企业融资可得性;法律障碍;政策不确定性

广西大学

硕士

金融学

唐菁菁

2017

中文

F830.5

75

2017-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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