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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3220279

竞业限制的合理性审查研究

孙玥
北京化工大学
引用
随着互联网等新兴行业的发展,用人单位为提高自身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不惜投入大量资金于知识产权及人才培养等环节,而劳动者为了寻找更好待遇而不断更换用人单位亦为常态。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用人单位往往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附有严苛的竞业限制协议。  在目前中国的司法环境下,虽然有关劳动法领域内的竞业限制问题早已屡见不鲜,竞业限制条款在实践中运用普遍,但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以及《解释(四)》之外,现行劳动法中并无对竞业限制合理审查的标准。立法的缺失导致各级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涉及合理性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约束力的认定不尽相同,对竞业限制的合理性判断无统一的衡量对象、衡量标准,对因竞业限制合理性引起的纠纷缺乏关注等现象的发生。本文第一部分便是对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合理性审查的竞业限制案件做分类研究,选取不同地区法院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案件对比的方式展现实务中有关竞业限制合理性审查的现状。  英国作为竞业限制制度的起源国,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不仅完整揭示了竞业限制制度的发展脉络,而且在实践中法院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审查较为严格,诸如协议不得违反公共利益、不得扩大地域限制、行业限制等因素,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瑞士、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其成熟的立法技术与精炼的语言就竞业限制的相关制度予以规定,对中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文第二部分便是对域外竞业限制合理性进行比较研究。  本文第三部分主要讨论竞业限制中合理性审查的对象问题,针对法院是否应当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利益、劳动者职务范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行业、地域、期限范围以及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等方面进行合理性审查,并得出相对应的结论。  本文第四部分在前文已确定竞业限制的合理性审查对象的基础上,提出竞业限制中合理性审查的判断标准,旨在为司法实践中涉及合理性审查的案件提供较为客观、统一的判断方式,更好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

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合理性审查;商业秘密;补偿金

北京化工大学

硕士

法学

薛长礼

2017

中文

D922.52

66

2017-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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