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旅游资源保护立法研究
广西是旅游资源富集区却不是旅游经济强区,原因在于旅游资源开发不合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导致旅游资源受到破坏,生态环境恶化。本文认为解决旅游资源破坏和旅游资源开发不合理的有效手段是加强旅游资源的立法保护,从立法角度遏制对旅游资源的破坏行为,规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 本文以广西地方立法研究为视角,结合广西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现状,通过对广西旅游资源立法工作的理论和具体实践进行分析,探索解决广西旅游资源立法问题的路径。本文从三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论述广西旅游资源立法现状,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自治条例等方面总结了广西旅游资源立法取得的成果,并对其中有代表性的三部立法进行评析;第二部分分析广西现有旅游资源立法存在的缺陷及成因;第三部分是广西旅游资源的立法完善。 针对广西旅游资源立法缺陷提出立法保护构想:立法理念方面,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地位,强化立法科学性;立法体系方面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上位法为依据构建完善的广西旅游资源立法体系;立法内容方面,丰富立法调整范围,完善资金保障制度;立法技术方面,重视公众参与,提高立法可行性。
旅游资源;立法完善;环境保护;司法实践
广西大学
硕士
法律(非法学)
蒋超
2016
中文
D922.6
35
2017-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