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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模式下我国增值税四大法律问题研究

蔡天翼
浙江工商大学
引用
在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商模式向传统的税收体制、税收要素以及国家税收管辖权等现有制度提出了冲击和挑战。一方面,国内电商交易额在我国国民生产总值所占的比重不断升高,另一方面,海外国家和地区纷纷针对电商模式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和调整。目前,我国正在努力深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原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税劳务现多归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下。“营改增”改革范围内的“应税劳务”多是电商发展的热门领域,这意味着,我国增值税制度正在受到来自电商发展带来的剧烈冲击,也使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改革承担了更重大的历史责任。  电商模式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对象数字化、交易空间无界化、交易流程电子化四大特性。这些特性冲击了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四个重要领域,即现行增值税纳税主体、征税范围、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本文分别从这四个特性出发,探讨电商对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造成的冲击及其原因,分析、比较了欧盟、经合组织以及美国在电商发展下,对进行增值税或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并分别提出了一些适用于我国的具有一定操作性的研究结论和改革方案,如继续推行税务登记电子化、改革现行代扣代缴制度、完善和细化现行税收管辖权制度以及加强税务机关和电商平台合作的具体建议等等。  电商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在信息时代的新型交易模式。人类在可预见的将来仍会不断发展和创新出更多、更好的电商模式。我国应当充分利用当前国内电商蓬勃发展以及增值税改革的良好时机,继续推动“营改增”改革,最终制定一部,符合当代增值税征管的现实要求和发展规律的《增值税法》,将电商模式下的增值税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增值税;征收管理;法律规制;立法完善

浙江工商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王惠

2015

中文

D922.229

39

2016-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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