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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885595

赃款赃物追缴中的民事权益保护

杨岚
南京师范大学
引用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侵财类犯罪每年都层大幅增长的趋势,赃款赃物追缴也随之成为刑事案件处理的重要部分,而如何处理赃款赃物追缴中各方民事权利主体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是十分重要,也是有效解决因刑事犯罪引起民事权益纠纷的各方权利主体利益的重要问题。《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实现了善意取得法律制度的立法化,但是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对于赃款赃物能否使用该制度执行这个敏感的问题,执行者大多数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赃物具有认定上的程序性、行为人获取手段的非法性、其本身具有普通商品的特征、其变形体仍然是赃物的特性。赃款赃物追缴中主要涉及原权利人、犯罪行为人、善意第三人三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赃款赃物追缴中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主要有完全肯定适用、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有条件否定善意取得和完全否定适用四种观点。我国应有限制的承认赃款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因为赃款赃物有限制的适用善意取得,符合其逻辑前提,而且在实践中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从保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简化原权利人的救济途径方面都有其正当性。

物权法;赃款赃物追缴;民事权益;善意取得;回复请求权

南京师范大学

硕士

法学

眭鸿明

2014

中文

D923.2

31

2016-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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