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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861552

论破产重整中股东权利的调整

王颖
北京化工大学
引用
对于企业来说,与经济的迅速发展相伴而生的就是严峻的竞争局面,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道理。随着近几年国家整体政策的变化,在全社会范围内提倡自主创业,尤其鼓励大学毕业生投入自主创业的浪潮,公司设立的门槛逐步降低,大批公司涌现出来,且中国自加入WTO后国内市场的大门进一步打开,大批国外的优秀企业也加入到中国的市场竞争中来,这在无形中就大大提高了对我们中国企业的要求。在这激烈的市场角逐过程中,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因为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面临被淘汰的风险,出于节省社会资源、让更多还有重生希望的企业能够被保留下来的考虑,我国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首次加入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虽然在国外有悠久的历史和成熟的经验,但对于我们国家来说还是陌生的。由于过去我们缺乏相应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因此在立法规定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去完善。  破产重整制度的终极目标是让濒临破产的企业重生,过程中所做的一切都是为这个目标服务。虽然破产重整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公司,但由于重整的费用高且过程复杂,实践当中一般适用重整的都是大型企业乃至上市公司。由于我国近几年重整的案例越来越多,学者对破产重整制度的关注也日益提高,但在理论研究方面,大家似乎更多的将目光集中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而对于债务人股东这个角色的关注甚少。破产重整中最主要的一对冲突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务人股东作为其中一方主体,对破产重整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由于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很多规定并不完善,导致实践当中处理此类问题面临很多的困难。  基于对债务人股东重要性的认识,本论文的选题决定从债务人股东这个主体出发,以债务人股东的权利为主要研究内容,以债务人股东权利的调整为研究方向,分析了调整债务人股东权利的必要性和意义,深入剖析了债务人股东权利的特征及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破产法》中关于破产重整股东权利的相关立法规定,分析现存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及不足之处,最终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为了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对于破产重整中股东权利的调整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破产重整制度;股东权利;破产法

北京化工大学

硕士

法学

游文丽

2015

中文

D922.291.92

50

2015-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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